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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壮族政治

    壮族是南方地区的土著民族,秦汉以前处于独立发展的历史阶段,秦汉以后一直处于中央王朝的治理之下,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深受中央政府统治政策和汉族社会文化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随着中央王朝统治力的逐步深入和汉族移入人口的增多而不断加强。由于受影响的地区差异性较大,新中国成立前壮族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在汉壮杂居的壮族东部等地区,壮族社会发展受汉族的影响较大,与汉族处于相近的发展状态,其社会政治制度处于封建地主制度的发展阶段。而在壮族聚居的广西西部和云南文山州地区,唐宋以来主要处于壮族土官(土司)的统治之下,处于封建农奴制的发展阶段,其社会政治制度较为特殊。
    • 土司制
    土官(土司)辖区之内,土官掌握着全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大权,并设置有权力机构进行统治。这些权力机构的设置因土司官职高低、辖地大小及经济实力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那些辖地较大、社会经济发展较好的土州、土县,其土官衙门一般都设有文武职官。各土州、土县还设有监狱,由土官衙门管辖。
    土官衙门之下,还分立区、段、亭、哨、都、路、屯、堡、坡、镇、甲、方等建置,有土目、甲目、哨正、保正、头人、总方等所谓外官,负责清查奸细,听理诉讼,组练壮丁,征收租税等工作。这些构成了土官地区的乡村权力系统。土官通过这些组织机构,将其势力深入到辖地内的各村各户,对人民实行统治。
    明代中叶以后,土官(土司)制度日益显得落后腐朽,土官的统治也越来越残暴,他们不仅为封建中央王朝所不满,也为壮族人民所厌弃,“改土归流”成为历史的必然。经过清代前期至民国时期长达二百余年的改土归流,西部壮族地区终于全面摧毁了已经不能适应当地社会发展的封建农奴制度,地主经济获得了全面的发展。壮族的社会组织结构,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汉族文化影响的加深,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 宗族
    壮族历来有聚族而居的习俗,古代壮族的大姓莫氏、黄氏、侬氏、韦氏、覃氏、罗氏、岑氏、蒙氏、闭氏、甘氏等,都是在原来氏族制基础上演变而成的,并长期聚族而居,所谓“举洞纯一姓者”是也。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一些壮族地区的宗族组织和宗族文化比较发达,建有祠堂,立有族规,并修有族谱。在同姓同族聚居的壮族村落中,三代以内的父系亲属称为房族,三代以外的称为门族或宗族,而房、门、宗族总称为家族。同宗族禁止通婚。宗族内部关系依靠族长、族产、祠堂、族规进行维系。族长一般由男性担任,一些地方是自然形成的,一些地方则由直系血缘的长子继承。族长的职责一般是管理宗祠和宗族的共同财产,组织和主持祭祀及其他公共活动,调解族人内部纠纷,主持家产继承和对外交涉等。20世纪50年代后,由于时代的影响,壮族地区的宗祠多已破废荒圮,有的改为他用,宗族活动逐渐减弱或停止,宗族势力对壮族村民生活的影响也日渐减弱,但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宗族活动复起的趋势。
    在宗族势力和宗族文化不发达的壮族地区,还有另一种形式的村社管理组织“都老制”。这是一种更为古老的壮族乡村管理组织,主要由以“都老”为首的管理机构、长老会和村民大会构成。“都老”,又叫村老、寨老、父老、乡老、头人、郎火、款头等。都老大多是自然形成的,也有一部分是村民公选或官府委派的,一般没有报酬。都老的职责主要是领导村民制定村规民约,维护村寨社会秩序,掌管全村公共财产,主持集体祭祀典礼,领导公共建设,调解村寨内部纠纷以及村寨之间的纠纷,等等。都老制是凭借壮族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进行运作的。明代中期以来,随着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深度渗透,这种制度也在发生蜕变和走向式微,逐渐被保甲制和乡村甲制所取代。
    • 保甲制
    保甲制是清朝为加强政府对基层社会的干预和控制而实施的。在壮族地区,保甲制也得到了局部的推行。雍正四年(1726年),清帝特意下令在壮、苗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和土司地区,比照内地,建立保甲之法。为了有效地发挥保甲的功能,清政府对保甲首事的选任提出了标准,要求由土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但是由于壮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与汉族地区相比有较大的差异,因此保甲制在这里的推行不可能脱离当地的实际情况,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其保甲首事多由壮族传统权力机构的首领——都老等担任。后来随着壮族社会的发展和传统社会结构的逐步解体,保甲首事的职位又逐渐由地主、富农等权贵取代。
    清代在壮族地区所推行的保甲制,最初主要局限在壮、汉杂居地区的城镇及其近郊,以后才逐步推广。但是由于壮族居住分散,村落规模不大,更由于壮族社会制度的复杂性,使得保甲制度在壮族地区,尤其是交通不便的偏远乡村的推行受到较大的限制。在这些地方,传统的民间控制系统——如宗族、村社等,发挥着更为有效的作用。
    • 乡村甲制
    新桂系统治广西以后,对乡村基层社会控制系统进行了改革,于1933年起,在县之中推行新的基层建制。乡村“人必归户,十户为甲,十甲为村,十村为乡,十乡为区”;城镇“十甲为街,十街为镇,十镇为区”,建立起乡(镇)村(街)甲制。到1940年夏季,广西全省包括壮、瑶、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内的所有县份,都实行了新的乡村基层建制。
    保甲制和乡村甲制都是中央集权统治下的地方基层社会权力系统,尤其是乡村甲制以其严密的组织制度,对乡村社会起着高度控制的作用。随着其在广西壮族地区的全面推广,壮族社会政治一体化的进程得到迅速推进,壮族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 民族自治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地改革的开展和完成,壮族乡村传统势力被打破,乡村甲制走向衰亡。此后,中国共产党进行了民主建政和划乡建政,原来处在社会最底层的贫雇农被发动起来,壮族乡村社会旧有的宗族、家庭社会文化网络进一步被瓦解,国家权力以不同于清代民国的形式,深度下渗到了广大的壮族乡村,壮族乡村传统社会组织和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到人民公社化时期,国家权力向壮族基层社会的下渗和管理强度达到历史的顶点。20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体制虽走向解体,但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乡、村、村民小组的乡村体制接着统领壮族乡村,壮族社会政治一体化的过程进一步得到推进,壮族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不可逆转地发展起来了。
    1951年8月19日,成立了包括壮族、侗族、瑶族、苗族在内的龙胜各族自治区(1955年改称龙胜各族自治县)。1952年12月10日,在壮族聚居的广西的西半部建立了桂西壮族自治区。1956年3月,改为自治州。由于壮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在长期斗争中与汉、瑶、苗、侗等各族人民结成不可分割的血肉关系,把广西东部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农业区和土地辽阔、矿藏丰富的西部地区合在一起,建立省一级的自治区,更有利于壮族人民的其他各族人民的发展。根据广西各族人民的意愿,1958年3月15日,撤销了桂西壮族自治州建制,以原广西省地区为范围建立了省一级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同年4月1日,在云南省建立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1962年9月26日,又在广东省建立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壮族散居的地区,也陆续建立起了民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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